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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
2021年09月01日

  1、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

  1.1、高处作业的分级:高处作业分为四级。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,称为一级高处作业;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,称为二级高处作业;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,称为三级高处作业;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,称为特级高处作业。

  1.2、高处作业的分类:高处作业分为三类。即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、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。

  (1)特殊高处作业:在阵风风力为6级(风速10.8米/秒)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;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;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;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;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;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;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。

  (2)化工工况高处作业: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;在升降(吊装)口、坑、井、池、沟、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;在易燃、易爆、易中毒、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;在无平台、无护栏的塔、釜、炉、罐等化工容器、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;在塔、釜、炉、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。

  (3)一般高处作业: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。

  2、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

  2.1、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《高处安全作业证》,落实安全防护措施,方可施工。

  2.2、《高处安全作业证》审批人员到高处作业现场,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,方可批准高处作业。

  2.3、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,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、疲劳过度、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,不准进行高处作业。

  2.4、高处作业前,作业人员应验查《高处安全作业证》,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,方可施工,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。

  2.5、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,作业前要检查、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、设备。

  2.6、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,监护人应坚守岗位。

  2.7、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、材料、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,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;不准投掷工具、材料及其他物品;易滑动、易滚动的工具、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,应采取措施,防止坠落。

  2.8、在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,应事先与岗位负责人取得联系,建立联系信号,并将联系信号填入《高处安全作业证》备注栏内。

  2.9、登石棉瓦、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,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,并加以固定,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。

  2.10、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,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,禁止上下垂直作业,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,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。

  2.11、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,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,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。

  2.12、采取地(零)电位或等(同)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,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。

  3、高处安全作业的管理

  3.1、高处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管理部门管理。

  3.2、办理《高处安全作业证》时,一级高处作业及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和在升降(吊装)口、坑、井、池、沟、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,由车间负责审批;二级、三级高处作业及在易燃、易爆、易中毒、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和在无平台、无护栏的塔、釜、炉、罐等化工容器、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,报安全环保部审批;特级、特殊高处作业及在塔、釜、炉、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后,报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批。

  3.3、《高处安全作业证》一式三份,一份交作业人员,一份交施工负责人,一份交安全环保部留存。

  3.4、对工期较长的施工项目,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,发现隐患及时整改,并做好记录。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,应重新办理《高处安全作业证》。

  4、其它

  本制度使用下列含义:

  高处作业: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,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,称为高处作业。

  坠落高度基准面:从作业位置到 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,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。

  异温高处作业: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。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,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℃及以上时的温度。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℃。

  带电高处作业: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、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(零)电位或等(同)电位作业方式,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。低于下表距离的,视为接近带电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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